本標準為下列組織規定了質量管理體係要求:
a) 需要證實其具有穩定提供滿足顧客要求及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的能力;
b) 通過體係的有效應用,包括體係改進的過程,以及保證符合顧客要求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旨在增強顧客滿意。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適用於各種類型、不同規模和提供不同產品和服務的組織。
本標準適用於承擔軍隊裝備及配套產品論證、研製、生產、試驗、維修和服務任務的組織,提供其他軍用產品和服務的組織可參照使用。
注1:在本標準中的術語“產品”或“服務”僅適用於預期提供給顧客或顧客所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注2:法律法規要求可稱作為法定要求。
注3:本標準中的組織是指各類軍隊裝備的承製單位。
注4:本標準中的顧客是指產品和服務的接受者,包括軍隊裝備機關、軍事代表機構、項目管理機構、裝備使用部隊,以及供應鏈中的訂購方。